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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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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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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法律依据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3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