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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留优先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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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留优先权和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这是《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是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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