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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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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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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中,质押权优先受偿吗?

您好,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