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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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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类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将为大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从中可以看出,委员会由企业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体现了仲裁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此外,大家可以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知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临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