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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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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主观方面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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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由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是不能成立。 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

        (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