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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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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解除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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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对这一问题婚姻法未作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主要理论观点有:(一)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二)除(一)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三)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认为以上事实应以到达一定期限为前提。具体案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认为只存在姻亲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没有相互间的扶养关系,也没有财产上的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