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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高利贷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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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高利贷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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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高利贷的法律知识


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提到高利贷,人们往往将它与“负面”联系在一起,认为高利贷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判断是否属于高利贷,通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这部分收益。而处在24%~36%之间的情况,若债务人已按30%付了利息,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就可算高利贷,是不是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呢。当然不是!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必须是要偿还的。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方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放高利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那么,行业监管机构有哪些规范呢?2016年5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布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