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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借贷引起的校园贷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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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对于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父母的大学生来说,动辄成百上千的化妆品、电子产品,吃饭娱乐享受小资生活的巨额成本,无疑为校园贷款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伏笔。直至2016年11月爆出的“借贷宝大学生裸条”事件中,校园贷有关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空前巨大。下面我们听听小编的看法。

大学生借贷引起的校园贷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何为校园贷?

随着P2P网络借贷模式逐步风靡全国,针对在校大学生推出的网络借贷、分期购物产品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些产品可以统称为校园贷。目前,校园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专门以大学生为消费对象的分期购物平台,例如趣分期;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例如投投贷、速溶360等;三是依托传统电商平台发展起来的借贷业务,例如京东白条等。目前出现较多问题的应为第二种模式即P2P网络借贷模式,下文也主要从该模式着手进行论述。

二、校园贷的特征分析

(一)是平台数量多,准入门槛低。

(二)是借款手续少,速度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借贷。

三、校园贷有关法律问题

因为校园贷实际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从目前校园贷衍生的案例中,大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高利贷和裸贷衍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校园贷中涉及的高利贷法律问题。

校园贷中如果涉及高利问题,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审核其借款利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是否超出了36%,如果超出即为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校园贷”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对高利部分可要求放款人返还。

(二)校园贷(特别是裸贷)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

从目前曝光的校园贷恶劣案件来看,主要是针对女大学生的以“裸条”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应当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借贷关系。《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知,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为无效,而近来爆出的“裸条”事件,即以裸照作为抵押物,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作为一种异化的“校园贷”,在毫无信用、毫无尺度的规则中,“裸条”极易触碰法律的红线。据“裸条”借款学生描述,放贷人曾承诺,这些裸照仅作为借款抵押,照片不会流出,且一旦贷款金额还清,这些照片会被删除。然而事实却是这些裸照或视频在一些QQ、论坛、贴吧上被公开叫卖。对该类行为极有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是:

1、涉嫌敲诈勒索。在裸贷风波中,还不起钱的借款人,往往被威胁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从借贷分子的行为方式上看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的,BUT敲诈勒索罪作为侵财型犯罪,其主观目的——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是不变的,因此仅针对本金的威胁返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超出法律保护的高息部分如果达到入罪数额,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裸照的出售者、转手者、传播者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要判断有没有构成该罪,主要判断标准是要看他们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的数量,比如,淫秽视频、照片等发布到网上就要看点击率和阅读量。如果将淫秽物品出售,就看销售淫秽物品的数量和他们获取金额的数量。

3、涉嫌侮辱罪。放贷者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的行为,足以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侮辱罪。

四、平台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对于正规的小贷类平台抑或p2p类平台,一般会根据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先前借款经历综合评判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借款额度。比如,对于p2p而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规定了自然人借款人的借余额上限,其目的是为了控制p2p平台的业务风险。但是如果平台对大量往来的资金违反监管规定,形成资金池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网络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非正规的网络借贷的影响下,本应该作为帮助大学生解决自身困境的校园贷变成了收取高额利息的高利贷,衍生出一系列校园贷有关法律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借贷民间借贷走进校园,只有合法化正规化,校园贷才能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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