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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取回车辆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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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可以取回车辆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可以取回车辆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有通知取车的,可以取回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