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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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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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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从上文可以看到,租赁权和用益物权虽然在应用范围上有重合之处,但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相互联系,表述了租赁关系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使用的权利,一个是出租的权利。因此,深入了解学习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和具体概念,才能规避纠纷,遇到问题时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资源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至于受到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