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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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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实践中,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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