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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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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维权?

作者:尹莉文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民商事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

 

【案情简要】

小王于1997年1月起开始在A单位工作,主要负责办理车辆管理等各项业务,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小王工作期间,A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小王于2001年剖腹产生育一男孩,花费2100元,2014年因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万元,其中自费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4万元,自费2万元。2010年至2014年,小王以自谋职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共计8430.72元。2015年4月,A单位因政策原因要求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由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小王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变。小王对此提出异议,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继续在工作。2015年6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责令A单位支付其因未交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金而产生的保险费用,并承担小王已经产生的保险待遇损失(包括生育未能报销的损失,住院就医的医疗费)。仲裁委仲裁后驳回了该项仲裁请求,小王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单位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7016元、生育保险损失2300元、养老保险费8430.7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维权路径分析】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就已经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仍然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小王对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给其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向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于小王请求A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因为:社保征收,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所以,对于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正确的维权路径为:

路径一: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投诉,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劳动者进行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法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路径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书面申请,请求对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稽核,对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并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向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法院执行、加收滞纳金等。[]

如果小王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小王可以就相关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