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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何救济? 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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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买卖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如何救济?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互负给付义务,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3)买卖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标的物或价款的现实交付为要件。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4)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民法典》第李学英15131821261:

59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5)根据《民法典》第644条、第645条的规定,法律对某些买卖合同,如招标投标、拍卖、股票交易等,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在订立这类合同时,要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6)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商事交易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如何救济?

  无权处分,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不能进行自由处分。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般以无效论。但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权。权利人此时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出卖人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第597条仅规定了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救济方式: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