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律师解答>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母亲与子女就房屋达成赠与协议,后双方产生矛盾,老人起诉解除协议纠纷

母亲与子女就房屋达成赠与协议,后双方产生矛盾,老人起诉解除协议纠纷

法律知识站 人气:2.3W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母亲与子女就房屋达成赠与协议,后双方产生矛盾,老人起诉解除协议纠纷

原告诉称

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双方于2011年达成的《协议》;2.请求判决由王女士张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周女士王女士的母亲、张先生王女士的丈夫。周女士丈夫王某刚去世后,经王女士张先生请求在亲友见证下,于2011年达成了有关赡养费、生活费、继承等内容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协议》后王女士张先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直至起诉前周女士曾因赡养费、无房居住、排除妨害及医疗费等王女士张先生的各种违法和违约行为起诉至法院。

现因王女士张先生多次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周女士不再需要王女士张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特依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女士辩称,不同意周女士诉讼请求。房子是2001年买的,是我们一起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父亲王某刚名下,我们就又一起搬到楼房里住。我父亲去世后我每月给周女士200元,后来2012年周女士起诉变成我每月给400元。去年周女士又去法院起诉,然后判决我每月给900元,一直给到现在。周女士生病我也一直出钱,一分钱都没差。今年9月份周女士不舒服,我还带她去医院看病。看病期间费用都是我负担的。我没有占用周女士的房间,她都把自己房间锁起来了,公共区域也都共同使用,房屋的各项费用也都是我出的。

张先生辩称,不同意周女士诉讼请求。2012年以前我们都一起生活,所有费用都是我们两口子负担。2012年之后周女士找了老伴,我们就没有再一起生活。赡养费我们一直交着。

 

法院查明

周女士王某刚系夫妻关系,共生育王某洁王女士二个女儿。王某刚2007年去世。王女士张先生系夫妻关系。

2011年5月11日,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签订《协议》,内容为:一、及时交纳赡养费,每年2500元,。二、母亲若有不适,(患病)及时陪同去医院治疗。三、家中柴米油盐生活必需品,每月由王女士张先生承担。四、遇有逢年过节生日所费用由王女士张先生承担。五、家中楼房一切费用由王女士张先生承担。六、现有怀柔区一号房间,房产所有权为王某刚周女士所有,若百年之后,由王女士张先生继承。

若以上条款王女士张先生违约,此协议母亲周女士无条件提出无效。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摁手印,担保人处有高某周某杰周某霖周某辉等人签字。

2012年周女士将以赡养纠纷将王某洁王女士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书,确定王某洁王女士每人每月各给付周女士生活费400元并各承担周女士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2018年周女士将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将王某洁王女士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作出调解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内北边卧室一间、南边卧室东边一间归周女士居住使用;二、王女士2019年9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腾退给周女士居住使用。

2021年周女士将以赡养纠纷将王某洁王女士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书,确定:一、王某洁每月给付周女士赡养费3000元;二、王女士每月给付周女士赡养费900元。

2022年10月21日,周女士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张先生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王女士张先生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履行每年2500元的赡养费的义务。达成协议后因为其身体还挺好,没有怎么去医院看过病,王女士也一直没有给赡养费。2012年法院判决王女士每月给付400元,2019年判决王女士每月给付赡养费900元,每次都得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以来周女士看病的费用王女士也没有支付。平时家里柴米油盐都是周女士自己买的,之前楼房的供暖费等费用确实是王女士张先生在交,但在之前案件中,张先生还要求周女士返还部分供暖费。

家里阳台厨房等公用空间周女士张先生都占上了不让周女士用,周女士的两间卧室也都放着东西,除了睡觉就没别的地儿。

王女士周女士称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有异议,称自己把钱都交到法院执行庭了,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张先生称其与王女士离婚期间,周女士一直都没有在家,赡养费都是通过王女士给的,过年过节会去看她,给她拿点东西。

 

裁判结果

解除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2011年达成的《协议》。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王女士周女士之女,亦系周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张先生周女士之女婿,不属周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从周女士王女士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来看,其主要内容是由王女士张先生承担周女士平时生活的照顾,在周女士去世后,房产由王女士张先生继承。因此案涉协议兼具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重属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女士主张王女士张先生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王女士张先生辩称不论是协议约定还是法院判决,意思都是一样的,只要钱给到位了,就是履行义务了。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协议设立初衷主要目的是让周女士老有所养,如该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准许当事人请求解除协议。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自2012年始,周女士王女士之间因赡养费给付、房屋腾退等问题多次诉至法院,双方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客观上已经失去信任基础,本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TAG标签:#纠纷 #协议 #产生矛盾 #赠与 #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