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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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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性质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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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问题,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