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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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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时候,会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履行一定的劳动责任,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了法律,是要受到处罚的,是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的,那么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在规定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实践中,就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补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举证不能的话,那么,二倍工资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该并列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选择性的。

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相信很多人都会被疑惑,很多的用人单位在这之后都会补签劳动合同,补签了劳动合同之后,就不知道是不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了,所以上面的资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也可以随时咨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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