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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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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即为要约和承诺。同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中规定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经过双方当事人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订立完成。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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