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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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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若是所附条件为生效条件,则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就生效,若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要约、承诺两个步骤,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附条件合同是针对合同效力而设定的,与合同的成立是没有关系的。附条件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其成立时间即为当事人经要约、承诺的步骤,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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