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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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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这个词语不知大家是否听说过,它的历史相当悠久,在我国汉代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种商业行为,新中国建国后逐渐衰败,但在改革开放后行纪行业蓬勃发展。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呢?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解惑。

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

在我国,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行栈,或称牙行。在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曾设专章对行纪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为稳定市场,活跃物资交流,便利人民生活,曾相继在许多城市成立国营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经营行纪业务。但很快行纪业务就日趋衰退。直至改革开发以后,行纪业才又兴盛起来,时至今日已成规模。然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无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因而行纪合同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造成了行纪业在现实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从而使行纪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为此,《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

2、居间合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朗”,是促成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在古代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民国时期民法对居间也采取自由营业主义。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都有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报告居间。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合同法》就媒介居间和报告居间一并调整。

3、区别

1、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出现时才能请求得到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结果的问题。

由此看来,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居间合同中的中间人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而行纪则是直接与对方完成交易。其二居间合同在居间结果出现后从双方获取报酬,最后一点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没有义务将处理事务的后果告诉委托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三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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