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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违约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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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合同违约篇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付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3、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具体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具体约定,并可以约定迟延交货或货款支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一般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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