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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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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么规定?

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么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违约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具备解除权行使条件时,守约方可以通知的方式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告解除;守约方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违约方时解除。而违约方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时点应是合同解除的判决生效之日。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守约方到不得利益,而且违约方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完全予以排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了守约方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有合作意向的双方会签订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行事,履行各自的职责,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签订的,对彼此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约方要解除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也可主张违约方进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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