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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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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由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决定是否购买的特殊买卖合同,除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属性。首先,先行试用的权利。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并无先行试用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有权要求在买卖成立前将标的物先行试用,这是出卖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而非合同的交付义务。其次,默式购买推定规定。为了及时督促合同的履行,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标的物,若期间届满未做任何表示,则推定视为购买。因此,试用买卖合同中,若不同意购买的,则应及时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明确不购买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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