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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企签两方合同毁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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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国企签两方合同毁约怎么办

与国企签两方合同毁约怎么办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但需要承担延迟履行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还需要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赔偿额不大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有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合同一方单方面毁约的话,而合同很可能因此解除,还有毁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

(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

合同是自双方签字完成时就已经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双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是属于违约方,如果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双方都各自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合同届满期之后,合同就会自动终止,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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