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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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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为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