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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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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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