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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必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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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必须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是协议书最重要的内容,只有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才是有效的离婚协议。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查明确实自愿对子女,财产分配没有争议的,发给离婚证。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及明细;
五、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七、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八、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九、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十、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一、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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