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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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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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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医学上的生理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如果有患有性病、癫痫病、精神病分裂症、精神狂躁症和恶性传染病等等疾病的情况,即使有想要结婚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批准。

《婚姻法》第7条规定,“公民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禁止结婚”。有如 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遗传性疾病和患有传染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和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等等,这种情形禁止通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提到“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因此患有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尚未能治愈,此则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