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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能解除,除非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也就自然终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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