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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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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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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子女如何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外,抚育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根据孩子生活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关键要看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如果同居关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我国的立法精神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教育权、继承权、被抚养权等权利。而且,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不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这也和婚生子女一样。但在现实中,还是有一些对非婚生子女的不等的待遇,比如户口,上学等问题。还值得有关部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