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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和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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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变更或撤销之前所立的各种形式的遗嘱,而且公证遗嘱只能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一定非要通过公证遗嘱来变更或撤销,但也要注意内容完整。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是有效的,危及情况解除后,有条件通过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自然也不能达到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效果。

如何变更和撤销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