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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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