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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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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用工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1、如果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虚构自身情况,且对于履行劳动合同有重大影响,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身份证、护照等,对个人履历、知识、技能、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此认定可以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等。

2、如果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约定1个月试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如果非在法定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二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首要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判断是否录用条件的依据,即考核方案。对此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告知,否则事后以此为依据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依据。

三是要有说服力的考核结果。除了有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外,还需要根据考核方案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且有相关事实和材料作为支撑,否则,对于考核结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对此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的话,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极大。

四是要在试用期满之前进行处理。试用期满未做处理的,视为转正,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并且对于是否转正和辞退,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告知劳动者,否则错过时机,用人单位将丧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不然就需要承担起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就会按劳动者的收入和工作年限来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因此而引起各种纠纷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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