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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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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成长发育时期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劳动。此外,《青年工人特别保护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青年工人从事劳动。法律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劳动:(一)生产扬尘危害程度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收尘作业;(二)国家“有毒作业分类标准”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国家“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作业过高的;(4)国家为“冷水作业分级”的冷水作业二级以上标准;(五)国家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八)地下矿山和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采伐、流放和林业经营;(十)在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易燃易爆、化学烧伤、热烧伤等高危作业;(十二)地质勘查和资源勘查野外作业;(十三)海拔三千米以上的潜水、涵洞、涵洞、高原作业(高原作业除外);(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六次以上,每次间歇负重二十公斤以上,每次二十五公斤以上;(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长时间工作时,保持弯腰、弯腰、抬举、蹲坐等强迫姿势,每分钟动作频率在50次以上;(17)锅炉、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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