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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争议处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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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争议处理地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争议处理地?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地。但是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又规定了专属管辖。主张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的人,可以认为劳动争议也是合同纠纷之一种。即使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争议也是劳动合同争议。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劳动纠纷的争议处理地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地点是在劳动单位地址或者合同履行地意外的,属于无效。因为劳动合同的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合同纠纷处理的法院应该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直接去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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