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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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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6、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1、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

4、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不论在产前、产后、流产、难产都应享受国家指定的休假,甚至连陪护人都有休假的标注,总体来说产假也是最大化维护了妇女在产前产后的权益,也说明了中国法律的人性化。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享受产前产后的带薪休假,也规定了在长假期间不得减少工资,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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