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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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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与用人单位已经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合意,但因此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因此,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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