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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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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是:
1、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禁止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