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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退回侦查之后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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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退回侦查之后手续是怎样的?

一、检察院批捕后退回侦查之后手续是怎样的?

检察院批捕后退回侦查之后手续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然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退回案子两次有可能免于起诉吗?

检察院退回案子两次是有可能免于起诉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在接收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之后,需要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若是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判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并且会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职员继续侦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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