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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侦查期限节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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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对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侦查的时候,他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不能够无限度的进行羁押,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羁押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羁押侦查期限节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羁押侦查期限节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羁押侦查期限节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即到期日就是最后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3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节假日,看守所或侦查机关都有值班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不会也不敢因为节假日而拖延的,现在司法机关内部对此管理监督是比较到位的。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羁押期间遇到了节假日,那么是不应当因为节假日而进行延长的,也就是说到期的那天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最后一天,除此之外也给大家介绍了一下羁押侦查期限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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