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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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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可能很多人在新闻当中会发现,国家在查处一些公职人员的时候,定的罪行是贪污受贿罪。所以很多人会习惯性的把贪污受贿罪理解为一个罪名,甚至会觉得贪污受贿罪就是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其实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个罪名,只不过这些人同时触犯本罪的话会数罪并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一、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则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这就是贪污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的区别。

《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包括哪些?

比较两罪的不同,需要从以下六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主体不同

两罪都是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

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贿罪则有索贿、收受贿赂、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事后受贿五种行为方式。

3、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不同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而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

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公权力应用行为,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与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以被利用。

4、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获取公共财物: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既得者处换取财物,即行为人并非直接获取财物。

5、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在实施完贪污行为之后;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过程之前或之后。

6、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营、经手的本单位或者其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产;而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

三、贪污罪量刑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一样的,受贿罪是仅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才能够按照受贿进行判定的。但是贪污罪是不仅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当中的一些职工,非法苛扣公共资产的话,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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