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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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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对于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法律规定必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务的人才能构成,也就是说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我国是进行了限定的。那么实践中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呢?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村干部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从事特定具有行政属性的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即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其中的关键词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2张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应当是被协助政府的份内之职,并非村委会自己的日常管理事务的时候才有可能构成贪污。

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3张

根据以上介绍,我们只要一般村支书是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但从事特定具有行政属性的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即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站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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