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职场>行政>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上诉代理词怎么写?

行政诉讼上诉代理词怎么写?

法律知识站 人气:3.06W

一、行政诉讼上诉代理词怎么写?

行政诉讼上诉代理词怎么写?

行政诉讼上诉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筑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张____以及原审被告____县政府、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人作为被上诉人张____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给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颁发《公房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政的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父亲张____于199____年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规划、审批、施工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县房产局申办的,张____依法继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相反,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所持的《公房产权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在其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仅凭只建筑公司的申请报告和____县检察院签署情况属实的一纸证明即为其办理了产权证书,显然不具备合法的颁证要件,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产不应当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产权证书,必须撤销其一。而本案由于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取得的《公房产权证》系两原审被告违法行政的结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根据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向市房产局的申请报告,其是在谎称该房屋属于自建,原产权证、红线图丢失的前提下,骗取县房产局为其颁发的房产证;而在法庭因本案房产诉讼时,上诉人又称是抵债取得,显然是谎话连篇,故其提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2、关于起诉期间,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过法定的起诉期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县房产局给上诉人发证行为,是针对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并没有针对被上诉人张____,从来也没有通知过被上诉人张____,更没有给张____送达或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张____的起诉也并未超过期限。上诉人张____自20xx年9月知道____建筑公司也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当月即向县房产局、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销____建筑公司产权证的申请,后来又多次催促解决,而县房产局也表态他们原来并不知道存在一房两证的情况,并承诺根据调查结果会撤销____建筑公司的房产证,但却一直因其机构调整而被拖延。直到被上诉人张____将本案起诉到法院的一个多星期前,县房产局还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调查,同时又承诺一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但之后仍没有结果。这些事实是县房产局当庭都认可的。因此,被上诉人张____之所以至2005年4月起诉也非起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原审被告县房产局一直承诺给予解决所致。

再次,本案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房产局自知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故本案一审判决后都没有提出上诉,表明是服从判决的。因此,对于时效问题,在二审期间作为原审被告地位的县房产局无权再主张已过起诉期间的问题。

最后,被上诉人张____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为了自己房产的事情奔波了几年,处处受阻和刁难,现已精神恍惚,这是她个人的不幸,但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悲哀。在通过若干次诉讼后,才进行到今天这一步。一房两证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就应当从发生时纠正。

综上,恳请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象,依法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此致

被上诉人:张_________

代理人:杨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行政诉讼上诉需要遵守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公民、单位,若是对自己受到的处罚不服,那么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对于请求虽然被法院受理,但是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形,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TAG标签:#代理词 #上诉 #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