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