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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行政诉讼之后还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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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行政诉讼之后还可以上诉吗?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行政诉讼之后还可以上诉吗

驳回行政诉讼之后还可以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驳回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针对某些行政行为提起了诉讼,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活动,行政复议的话,是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单位申请复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单位也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而不是驳回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