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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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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有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8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法律规定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