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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不能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其后,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在一般的债权人之间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及税款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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