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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地位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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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物权请求权的地位的规定是什么?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至于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他物权中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则在所不问(仅影响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如抵押权不可能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权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则不能提出物权请求权。若权利人不是物权人而仅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权,也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规则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只能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则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如需受较短消灭时效之限制等)。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当无障碍。若权利人被宣告失踪,也可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但并非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得由权利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代为行使。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恰以失去对物的占有为条件。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曾为物权人而现已丧失物权者,自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律行为将取得物权但现时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 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这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实质要件。所谓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须有妨害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若相对人之行为对物权人行使权利毫无影响,甚或有有利之影响,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对与乙共栋之墙实施加固作业,则乙不得以妨害为由请求甲排除妨害。当然,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果有利于物权人,应以诚信原则参酌诸因素确定之。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一般而言,妨害应是处于持续状态,并使物权人无法或难以依正常方法与效用支配物,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如偶有妨害,或虽有妨害但未达到影响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之程度,则物权人应予合理的容忍,而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当然,何谓正常行使,何谓合理容忍,当视个案的具体情形依诚信原则确定之。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尽管曾经影响物权人权利之正常行使,但物权人现在不能主张请求权,这并非因适用时效之结果,而是因妨害已不复存在,便失去了请求权的前提性条件。如果妨害事实已经消灭但妨害结果仍在,则仍可提出物权请求权,或提出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

3. 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须有相对人之出现。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须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须有相对人之出现,乃物权请求权之一般构成要件。

我国的物权请求权是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民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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