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经济>债权债务>债务债权>无权处分签订的债权转让

无权处分签订的债权转让

法律知识站 人气:8.42K
无权处分签订的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无权处分的追认

常见无权处分的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明示。一般认为,追认一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过语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权利人的意思即可。至于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关于默示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