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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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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反担保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