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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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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陈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XX(绰号小XX),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由长顺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邓X,贵州XX律师。

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一案,由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长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3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8月17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邓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为达到将国有土地非法占用为自家住宅用地的目的,2006年6月12日,时任长寨村村委会主任的陈XX利用职务之便以长寨村村委会的名义,向长顺县国土局申请修建村办公房用地。次日,长顺县国土局以划拨的方式将面积为590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长寨村村委会作为办公用地。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XX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以长寨村村委会的名义将该宗590平方米土地中的362平方米土地无偿转让给其儿子陈XX,并于同年10月20日到长顺县国土局以其儿子陈XX的名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便在该宗362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自家房屋。另外,长顺县人民政府划拨给长寨村村委会用作办公用房的590平方米剩余的228平方米的土地,被告人陈XX以每平方米35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X、王XX姐妹。经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被告人陈XX利用职务之便占用的国有土地3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89620.34元。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X在担任长顺县长寨镇长寨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国有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价值为89620.34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占为已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陈XX在有期徒刑4至6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告人陈XX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只是违纪行为,如构成犯罪也只是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邓X认为:1、被告人陈XX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而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2、被告人陈XX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XX家属主动、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可以从轻处罚;4、国土部门管理混乱,不规范行政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必要条件。综上请求法院对陈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户共六口人,系长顺县长兴XX(原长寨镇长寨村)二组村民,长子陈XX,1981年10月28日生。2004年12月19日,经长顺县XX村民大会选举,陈XX当选为长寨村村委会主任,李XX当选副主任,周X、毛XX、马某某、张X某、黄XX为村委会委员。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陈XX任长寨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兼任村委会的出纳并保管公章,会计由李XX担任。

2006年6月12日,陈XX未经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私自以长寨镇长寨村村民委会名义向长顺县国土局书面申请将和平西路589.8平方米用地划拨修建村办公室用地。次日,长顺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员张X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审核人余某某、长顺县国土资源局及长顺县人民政府印章,同意划拨长顺县长寨镇和平西XX590平方米的土地给长寨镇长寨村村民委员会作办公室用地。并于当日颁发加盖长顺县人民政府印章的长国用(2006)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长寨村委会,地块座落于长寨镇和平西XX,地类为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为590平方米,该证陈XX于当日签领。

2006年10月13日,陈XX未经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自行以长寨村委会为甲方,长寨村二组村民陈XX为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由于村经济困难,无资金修建,于2006年10月20日召开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现将村委会办公楼右侧和平西路361.9平方米空地出让给本村二组村民陈XX管理使用”,并加盖长寨村村民委会公章。同月18日,陈XX以陈XX为申请人向县国土局和长寨村村民委会申请办理和平西路361.9平方米土地转让手续,填写编号0104号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为陈XX,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土地出让,但无申请人签名、日期及其他相关信息。2007年1月18日,陈XX以陈XX的名义向长顺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3620元。

2007年4月8日,陈XX自行以长寨镇村民委会名义分别与王XX、王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长寨镇和平西XX宗地面积分别为114平方米的村建划拨办公用地转让给王XX、王X用作住宅用地,同月12日长顺县国土资源局分别颁发给王XX、王X长国用(2007)第XX号、第XX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5月9日、6月27日,长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人分别与受让人王XX、王X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位于长寨镇和平西XX宗地面积分别为102.2平方米、125.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出让给王XX、王X作住宅用地,出让价款为210元∕平方米,总额分别为21462元、26250元。同年5月13日、8月6日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4599元、5625元,现王XX、王X已在该地块修建房屋。

2010年7月12日,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员张X、周X某在陈XX土地地籍调查表中签注调查意见,同年8月13日由勘丈员周X某在土地地籍调查表中签注勘丈记事,2011年10月26日柏某某在土地地籍调查表中签注审核意见。2010年10月20日,长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人与受让人陈XX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位于长寨镇和平西XX宗地面积为3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给陈XX用作住宅用地,出让价款为60元∕平方米,总额为21720元,并于当日颁发加盖长顺县人民政府公章的长国用(2006)第XXX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中载明使用权人为陈XX,地块座落于长寨镇和平西XX,地类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面积为362平方米)和长国用(2006)第X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中载明使用权人为长寨村委会,地块座落于长寨镇和平西XX,地类为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为228平方米)。办证后,陈XX在362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二楼一底的住房,并以自己名字办理了房产证。

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聘请,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对陈XX位于长顺县长寨镇和平西XX的壹宗362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果为:在估价时间点2006年10月20日,该土地使用权价格为12.67万元。同月19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XX涉嫌贪污一案进行初查,经电话询问陈XX所在地点后,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开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将陈XX带到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次日立案侦查。同月23日,张X乙(陈XX之妻)将12.67万元交到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于评估资料无法收集完全的原因出现了报告参数及土地类别等严重失误,导致本次报告评估价值不真实,特此申请将